由 ichiro51 周四 五月 08 2014, 13:16
就坊間最普遍的租約訂立修繕之條款如下
1.「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由上述條款便可清楚劃分雙方應盡之修繕責任:房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租賃物,租賃物發生問題時,亦需通報房東,以利房東儘快修繕,避免租賃物損害擴大; 而房東則應就租賃物(所附設備、房屋結構)負責修繕。
2. 雙方租賃契約中,無特別約定『房客應負修繕責任』時,則依據民法第423條及第429條第一項的規定,出租人(房東)有修繕的義務。
3.若契約中已明定『房客應負修繕責任』時,房東就上述民法應負之修繕義務即已排除,此時房客便無法要求房東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