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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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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集同業]這也許是我最後一次招集同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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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cc8d 周四 6月 18 2009, 00:06

    關於這次座談會,我還是懇請大家踴躍參加,講真的這對我個人也沒有利益關係,不論是再次發起公會,還是推動座談會,但是這樣沒什麼效果的搞了一年,任何人都會累,而我接下來要講的話如果有所得罪,也請多包涵,因為我也不是要針對誰,而只是希望出自己最後一分聲音來呼籲大家.

    而我純粹只是為了同業好,希望大家不要再分派系,貼上標籤,分化說閒話,將純粹的事情染上各種色彩,反正參加就對了,因為不論哪方人馬,說不參加是怕被盯上,怕把座談會染上色彩,怕讓公會不中立,怕.....一大堆,我想這都是大家自己想太多了.

    先講講關於公會的事吧!
    大約在兩個月前我收到經濟部的公文,內容大致上是說公會不宜成立,反對的理由是講到著作權法不明確啦之類的,總而言之看那內容,就是出版業覺得書是要用賣的才合法,用租的他們覺得沒有很合法,講來講去看起來是想搞DVD簽約那套,看完文以後我覺得那已經不是我個人有辦法去搞的事情所以我也不想去弄了所以也沒貼出來,畢竟也好幾頁光想到要打那些廢話就懶.
    也許有人會問是不是真的沒有希望成立了,當然也不是沒有成立的方法,但是要團結而且要真的很團結,而且是二話不說的團結,才有機會,那就是大家都去加入出版同業公會然後在下次會員大會時把理事長跟理事還有理監事都換成出租業的人那才有機會.
    問題是我個人號召力有限,光招集公聽會之類的活動,就困難重重,哪有可能號召1000家租書店去加入出版同業公會然後還要在一兩年內去推選有名望的人去競選理事長,而有名望的人光是我在號召的時候,早先跟我打了預防針,叫我不要找他們,他們怕會影響到公會的公立公正,當然我了解大家是個有考量,不過就是有那麼多考量反而成了一件單純事情最大的阻力.
    所以公會的事情我想我就做到這裡了.

    再講講關於公聽會的事,會推動公聽會主要是考量到大家有各自的利益關係,像自律協會要對新聞局有所表現,而出租業受到警察迫害,所以我透過幫忙推動公聽會,讓受害者的案件去浮出檯面,讓自律協會去逼問警政署,一方面自律協會大做廣告,一方面也有人替我們出頭,不過大家也真的是想太多,反而讓我推動這小小的座談會反而也是困難重重,想當初我推動第一次公聽會時,加盟總部們怕自己成為目標,根本不願意站出來,與當時三大便利商店通路,出版業者,個個都站在第一線形成強烈的反比,講真的出來開個公聽會就會被盯上的話那我想新聞大概可以報個一個禮拜吧!也有某加盟總部他們認為我是某體系的,所以不願意參加.還有某加盟總部根本沒參加跑來拍幾張照片就說他們有出力,受害者們也沒幾個願意出來,而沒被抓的大部分也都想說不關自己的事,我想這是很單純的事情,如果以上的狀況依然不斷的重複發生的話,我想只是惡性循環而以吧!

                   一個曾經有想過為漫畫業出力的小小業者留

    「好書?禁書?誰來告訴我?」出版品分級及管理法令講座暨座談會
    報名表
    活動日期:98年6月26日(週五)
    活動時間:13:50~17:00
    活動地點: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F)
    單位全稱
    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個人手機
    聯絡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請報名者詳填表格內各項資料後,於98年6月19日前傳真或E-mail至協會辦公室,會務人員將即刻為您處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會顧小姐,聯絡方式如下:
    行政秘書 顧屏珍
    電話:(02)2700-2257
    傳真:(02)2709-6493
    E-mail:tina@cpmpa-t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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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瑞龍 秘書長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133-6號
    電話:(02)270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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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0935-073503
    個人信箱:mana@cpmpa-tw.org
    協會信箱:main@cpmpa-tw.org
    協會網址:http://www.cpmpa-t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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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多仔 周四 6月 18 2009, 03:11

    不管整樣小弟這邊至少會有一人以上出席
    先報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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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前遛鳥國手 周四 6月 18 2009, 10:20

    雖然我還沒開店, 但我覺得你做的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我已跟老婆小孩請假, 當天會特地上台北去座談會.

    p.s. 其實以我高調的作風, 我倒蠻希望條子日後來抓我, 最好是把我抓去關, 這樣一來我的前妻楊蕙如跟她的那些政治朋友們就可以藉題發揮把新聞鬧大啊, 反正民進黨現在也都搞不出新花樣了, 提供這個梗讓他們去發揮, 也讓這件事情可以浮上抬面讓更多人去關心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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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柳穿魚 周四 6月 18 2009, 10:36

    前遛鳥國手 寫到:雖然我還沒開店, 但我覺得你做的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我已跟老婆小孩請假, 當天會特地上台北去座談會.

    p.s. 其實以我高調的作風, 我倒蠻希望條子日後來抓我, 最好是把我抓去關, 這樣一來我的前妻楊蕙如跟她的那些政治朋友們就可以藉題發揮把新聞鬧大啊, 反正民進黨現在也都搞不出新花樣了, 提供這個梗讓他們去發揮, 也讓這件事情可以浮上抬面讓更多人去關心這件事

    什麼什麼.....我都不知道卡神曾經結過婚..... ton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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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四 6月 18 2009, 12:19

    柳穿魚 寫到:
    前遛鳥國手 寫到:雖然我還沒開店, 但我覺得你做的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我已跟老婆小孩請假, 當天會特地上台北去座談會.

    p.s. 其實以我高調的作風, 我倒蠻希望條子日後來抓我, 最好是把我抓去關, 這樣一來我的前妻楊蕙如跟她的那些政治朋友們就可以藉題發揮把新聞鬧大啊, 反正民進黨現在也都搞不出新花樣了, 提供這個梗讓他們去發揮, 也讓這件事情可以浮上抬面讓更多人去關心這件事

    什麼什麼.....我都不知道卡神曾經結過婚..... tongue


    爆出這一條...比座談會還吸引人....不愧是"國手"

    離題了....><

    小花大辛苦了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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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A-BEN 周四 6月 18 2009, 12:42

    哇...李兄您真猛...我甘拜下風...

    小花.我可以透過你報名嘛.

    我確定可以去..另外我會再問我這的店家..

    這2天再給你消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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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cc8d 周五 6月 19 2009, 15:09

    請把要參加的名單
    姓名電話PM給我我22號統一傳給自律協會
    要報名的原因在
    他們要準備書面資料
    講義等等的
    所以最好不要想說有時間臨時跑去
    那會造成資料不夠
    最好是自己打通電話給自律協會說要報名啦
    這樣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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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A-BEN 周五 6月 19 2009, 18:11

    已經報名完成ㄌ..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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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六 6月 27 2009, 00:40

    今天特別從台中坐高鐵
    .參加「好書?禁書?誰來告訴我?」出版品分級及管理法令講座暨座談會報告
    一.警政署黃專員現場表示:今年取締漫畫租書店已經行文各級警察機關不過得列入考績.

    二.又剛好坐在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李理事長錫東先生(也是台北市初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後面 ,剛好方便交換意見.他就建議下游業者應該成立公會才有力量,我反問以前收到訊息政府機關表示他們持反對意見,理事長當場表示他樂觀其成從來沒有反對過,並表示那是經濟部官員一慣的手法.如果有任何困難他願意義務當指導.

    三.針對取締執法不當部份 李理事長也表示這是供應鍊問題,上游如果提供沒有問題的產品下游就不用煩惱.

    四.再者他們是政府輔導成立的半官方協會,可是司法機關對於相關案件卻很少咨詢他們的意見他們也很無奈.不過這也可能是同業不懂法律沒有提出合理權益所造成.遇到取締事件我們可以要求證據(書籍送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的公證單位鑑定 避免淪為司法人員自由心證.)這也是體制內給予我們的合法權利.

    五.我們也可以要求如果涉及刑法235條時,我們也可以要求他們同時調查來源出處出版商與配銷商.這樣才不會執法不當.例如毒品他們也都想辦法追查源頭防止危害擴大.只辦單店不追溯來源防範未然難道不是執法偏差.黃專員當場表示我們是可以主張以上看法.

    先報告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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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狂想 周六 6月 27 2009, 10:39

    一.警政署黃專員現場表示:今年取締漫畫租書店已經行文各級警察機關不過得列入考績.

    這是什麼意思丫??
    是說己經發文了,列入考績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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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六 6月 27 2009, 12:49

    那就是說..以後條子抓漫畫店的業績都不算在每年考績裡ㄌ.

    以後也不用為了拼年終或警察績效評比來找漫畫店開刀.

    但有沒有效.誰能說的準呢..至少這還是個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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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日 6月 28 2009, 11:55

    追加提供可能處法內容標準
    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於對於製造與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自由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至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法官於審判時,應依本解釋意旨,衡酌具體案情,判斷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而應予處罰之程度;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特別法,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均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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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四 7月 02 2009, 18:06

    喔~~原來這邊已經有回應了阿

    太感謝了

    希望警政署能說到做到




    不過~我那限制級區要趕快弄出來

    免到被刁 Cool

      現在的時間是 周一 4月 29 2024,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