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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局的來了in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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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三 五月 23 2012, 15:03

    有一個新聞局的先生+兩個警察先生
    今天剛好是我自己顧店 Embarassed
    整個過程很快~~我家有貼自己印的18限書櫃標籤
    只要同架上有一本是限制級的就貼那個書櫃

    不到5分就走了...0.0 可能因為我家沒出租片子吧
    然後拿了一份有螢光筆畫重點的宣導單
    跟請我簽名 有勾無違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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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三 五月 23 2012, 20:59

    新聞局?不是解散了嗎?
    是市政府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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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訪客 周六 五月 26 2012, 13:38

    tpe33 寫到:新聞局?不是解散了嗎?
    是市政府的喔?

    上面寫新北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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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Lung 周六 五月 26 2012, 21:07

    北市的已經改成觀光傳播局 之類的名稱了(懶得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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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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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iceo 周一 12月 10 2012, 20:52

    大概寒假要到了
    又出來稽查!

    不過我剛剛上網查出版錄影帶什麼管理辦法的
    似乎沒提到罰則?

    因為下午來的人說要開始依法執行 罰則是5萬起


    一旦確認他是唬爛

    我馬上打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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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w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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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 由 wow1103 周二 12月 11 2012, 11:18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這是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底下的子法規, 罰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2條 http://www.ticrf.org.tw/chinese/laws-child.htm

    第 92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 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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