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頻道最新產品「coco棒」,又稱行動掃描器,號稱是最輕巧掃描器,二秒內,就能掃描、存檔任何圖案與文字,購物主持人更聲稱,民眾到書局看書,看不完,還能拿coco棒掃描後再帶回家看,法官說,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影響著作權人和書局的權利,可罰鍰、還有刑責。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指出,在書局掃描書本內容,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有刑事和民事責任,他提醒民眾,不要因小失大。
依著作權法第51條,非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和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吳火川說,圖書館已買此書,民眾借閱、影印或掃描,不違反著作權法。 那用在租書店呢?叫他滾回去
趕羚羊咧!被我抓到鐵定打斷他的手腳
如果拿新型掃描器,在書局掃描書中內容,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另依91條規定,重製他人著作處罰,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全文網址: 書局書沒看完 掃描回去…觸法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7017373.shtml#ixzz1rdoHSi7A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指出,在書局掃描書本內容,此舉已觸犯著作權法,有刑事和民事責任,他提醒民眾,不要因小失大。
依著作權法第51條,非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的條件,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和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吳火川說,圖書館已買此書,民眾借閱、影印或掃描,不違反著作權法。 那用在租書店呢?叫他滾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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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新型掃描器,在書局掃描書中內容,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另依91條規定,重製他人著作處罰,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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